律师本色

雪映红梅

都市生活

午夜的大排档,熙熙攘攘的食客渐渐散去,小伙计一身疲惫的打着哈欠,开始收拾桌椅。角 ...

杏书首页 我的书架 A-AA+ 去发书评 收藏 书签 手机

             

第四百一十三章 赵云妨害作证案庭审

律师本色 by 雪映红梅

2024-3-15 21:58

  日头升到头顶之时,往日里安静,没什么人气的院子充满了欢声笑语,方有财见到孙子后,脸上堆垒的皱纹都笑的快掉渣了,啥都不说了,红烧肉伺候。
  “爸,我刚才回来的时候,在路上碰到冒哥了,冒哥说咱们村这边要修路占地,据说是修一条去晋省的公路,是真的吗?”吃完饭后,方轶坐在院中的板凳上,闲聊道。
  “都嚷嚷了七八年了,据说上面年年拨款,可也没见路修上。要真说起来,修路还得占咱家地呢,前几年上面来人专门测量过,正好要从咱家地头上过,说是给补偿,但是后面又没信儿了。”方有财磕了磕烟袋锅子道。
  “这次可能是真的,冒哥说用不了多久上面就会来村里丈量土地,谈赔偿的事。”方轶道。
  “嗯,修条路好,真修通了,村里人去晋省打工方便,不用绕远了。”方有财又装了一袋烟,转头看向正在智斗大公鸡的孙子,急忙道:“小志,你小心点,咱家大公鸡凶着呢。”
  话音刚落,方安志便哎呦一声,左手捂着右手背跑了回来。他身后的大公鸡昂着头,扑棱着翅膀,七个不服八个不忿的迈着六亲不认的步伐,以胜利者的姿态,宣示着鸡窝附近的主权。
  “爷,它啄我。”方安志委屈道:“要不咱晚上把它顿吃了吧!”
  “这……这公鸡在咱家有些年了,肉老不好顿,比老母鸡还难炖。”方有财犹豫道。
  “那好吧,但是我要强烈谴责它的行为。”方安志故作气愤道。
  他的话音落下,大公鸡仍然昂着头,跟个滚刀肉似得,根本不惧。
  一转眼假期结束了,大公鸡依旧昂首阔步,方轶将方安志送回了学校。放假回来的次日,赵云妨害作证罪的案子开庭了。
  开庭当天,赵凤祥也来了,他坐在旁听席上,精神有些紧张,在他身旁坐着几个人,有男有女,估计是他家的亲戚。
  审判长是位男法官,走完前面的程序后,公诉人开始宣读起诉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过程中,指使他人提供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完毕!”公诉人席上坐在首位的中年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刚才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你听清楚了吗?你对起诉书指控你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有无异议?”审判长道。
  “我对起诉书指控我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赵云道。他已经意识到自己的法律工作者身份将就此结束,说话时,显得有气无力。
  “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讯问被告人。”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
  说完,中年女检察员看向坐在下面的赵云:“被告人赵云,你是怎么认识魏大友(魏三儿)的?”
  “我跟魏大友是多年前在朋友家打牌时认识的。”赵云道。
  “魏大友与你之间是否存在借贷关系?”中年女检察员问道。
  “存在,魏大友欠我十九万多,加上利息差不多二十万。之前在县法院再审时,我曾经提交过借款转账凭证和借款协议。”赵云道。
  “既然魏大友欠你借款本息二十万,为什么你起诉魏大友民间借贷一案中,你主张的金额是二十四万九千元?多余的四万九千元是怎么回事?”中年女检察员问道。
  “多余的四万九千元借款是我指使魏大友伪造的。后期申请强制执行拍卖房子的钱到手后,我要将这四万九千元给魏大友,这是他要求的,如果不给他就不配合我起诉。”赵云道。
  要是魏大友在被捕前就因病去世,赵云肯定会毫不吝啬的把所有的责任都推到他身上,反正人死不能说话,谁活着谁有理。但是偏偏天不遂人愿,魏大友是在被抓后,开庭前死的……
  “你为什么要指使魏大友伪造借条?”中年女检察员接着问道。
  “因为魏大友欠了好多外债,他没钱还我,为了能拿回钱,所以我就指使魏大友造假,然后进行了虚假诉讼。”赵云道。
  “在你起诉前,魏大友已经与第三人签订了买卖协议,将房产出售,你为什么不等他得到卖房款后偿还你的债务,而选择起诉?”中年女检察员不解道。
  “魏大友好赌,在外面有很多赌债和欠款,好多人都在催着他卖房,即便他真的把房子卖了,我也拿不到钱。
  迫不得已,我就给他出了这个主意,走诉讼程序,然后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拍卖房子,卖房款都在法院的账户内,不仅可以把银行的钱还了,我也能收回钱来。
  赌债不合法,那些人肯定不敢去法院起诉魏大勇。即便起诉法院也不会支持。”赵云道。
  “你申请强制执行后,拿到拍卖款了吗?”中年女检察员问道。
  “没有,法院查封房产后,之前买房的第三人提出了执行异议,后来法院启动了审监程序……”赵云道。
  “审判长,我们问完了!”中年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赵云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向被告人发问?”审判长看向方轶。
  “需要发问。”方轶说完,看向被告人赵云:“被告人,你在指使魏大友伪造借款协议时,是否使用了暴力或者胁迫的手段?”
  “没有,我当时只是给他提了个建议,他觉得这事可行,而且还能得到好处,所以就同意了,我自始至终没有使用过任何威逼、胁迫手段,我们一起商量的这事。”赵云道。
  之所以这么问,方轶是想让审判长和审判员明白,虚假诉讼的事是两人合谋做的,并不是赵云一个人主导的,希望法官在量刑时有所考虑。
  “强制执行所得的款项怎么分配?”方轶问道。
  “我跟魏大友协商的是,如果能拿回二十四万九千元,那么四万九千元归他,二十万归我。如果拿不到这么多,我就按照比例,将四万九千元对应的部分给他。”赵云道。
  “审判长,辩护人问完了。”方轶道。
  举证质证环节,赵云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都认可,没有什么可辩解的。那些证据不是出自虚假诉讼案的案卷材料,就是出自强制执行案卷,要不就是公安机关提供的被告人供述,而且魏三儿(魏大友)的口供和赵云的大差不大,相互印证,他不认都不行。
  方轶也觉得这些证据没有什么可说的,所以对本案的证据都认可。
  “本案事实已经调查清楚,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主要围绕未被法庭认证的争议事实和根据事实应该如何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
  先由公诉人发言。”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我们认为,赵云指使魏大友作伪证,虚构借款债务,并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虚假诉讼,致使法院做出错误裁决,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三百零七条,构成妨害作证罪,并属于‘情节严重’,我们建议对被告人赵云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完毕。”中年女检察员道。
  “被告人自行辩护。”审判长道。
  “我对公诉人的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都认可,但是我的本意只是想拿回魏大友欠的钱,并没有损害魏大友的权益,也没有损害其他合法债权人权益的想法。我认罪认罚,请法院依法从轻对我进行处罚。”赵云道。
  “被告人赵云的辩护人发表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但其行为不构成‘情节严重’,应从轻处罚。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指使本案另一被告人魏大友伪造证据,并在庭审中作虚假陈述,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其诉讼标的数额巨大(二十四万九千元),并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已达到了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构成妨害作证罪。对此辩护人没有异议。
  但是被告人赵云在虚假诉讼中所主张的二十四万九千元中,有二十万元属于其合法债权,虚构的债权部分仅四万九千元,在民事诉讼中夸大债权的事时有发生,其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
  而且被告人赵云的虚假诉讼行为未给虚假诉讼案的相关利害关系人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因此,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
  综上,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赵云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比较恰当,请法院依法支持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完毕。”方轶道。
  “检察员可以回应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审判长道。
  “好的,审判长。针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我们回应如下:
  虽然被告人在虚假诉讼中主张的债权中只有四万九千元是虚构债权,但是其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导致法院做出错误的裁决,客观上妨害了司法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严重妨害了司法裁判的权威性。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人赵云构成妨害作证罪,且情节严重,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我们建议对其处四年有期徒刑。完毕。”中年女检察员道。
  此时,案件的争议点已经出来了,对于案件事实部分,控辩双方都没有争议,双方争议的焦点是量刑。
  “辩护人可以回应检察员的意见。”审判长道。
  “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检察员的辩护意见和回应,辩护人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根据最人民法院发布的案例,在司法实践中,在为实施虚假诉讼而实施妨害作证活动的案件中,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犯罪的严重程度:
  一、被告人的行为动机
  即行为人主观上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还是出于非法占有他人合法财产的目的。在前一种情况下,行为的目的并没有错,错的是手段,而在后一种情况下,行为目的和手段都是错的,违法程度显然大于前者。
  本案中,被告人魏大友本来欠赵云近二十万元,在虚假诉讼中,赵云主张的金额仅比其合法债权增加了四万九千元。
  鉴于夸大经济损失、增加民事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中经常出现,符合常情。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云是出于非法实现自己的财产利益的目的而实施的指使魏大友伪造证据,进而实施的虚假诉讼。违法程度不同于一般案件,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
  虚假诉讼的标的数额,也就是被告人赵云希望达到的犯罪目的,诉讼标的数额越大,行为给他人财产利益可能造成的危害或者损失就越大。
  如前所述,本案被告人实施虚假诉讼的主张的标的数额为二十四万九千元,属于数额巨大,但是其中有二十万是其合法债权,虚构债权占比较小,所以本案与其他同类型案件存在一定的区别,在量刑时请法院予以考虑。
  三、被告人采用的手段及造成的后果
  妨害作证罪是教唆性犯罪,行为人可能采用暴力、威胁、利诱或者其他本身不具有非法性的手段。
  被告人采用不同的手段,导致的教唆强度及危害程度是不同的,辩护人认为应当根据社会伦理道德上的价值判断标准,及直接对被害人或者间接对社会大众的损害程度及危险性对被告人的行为进行评价。行为强度及危险性越高,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被告人赵云并未给案件的相关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社会危害性较小,所以相对应的罪责也较小。
  四、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
  辩护人认为,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包括对司法公正的影响和司法效率的影响。
  根据虚假证据是否进入诉讼环节,对司法过程是否已产生影响以及影响的大小等不同情况,可以分为:
  (一)仅有妨害作证行为,但相关虚假证据尚未进入诉讼环节的;
  (二)已经进入诉讼环节,但被鉴别出来,没有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性的;
  (三)已进入诉讼环节,对相关证据的鉴别和认定花费较长时间和较大司法成本,影响了司法效率的;
  (四)虚假证据未能被鉴别出来,司法机关做出错误判决的。
  以上不同情况,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也不同,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越大,行为的罪责就越大。
  本案中,虽然被告人赵云指示魏大友伪造证据,实施了虚假诉讼行为,法院根据其提供的虚假证据做出错误判决,对司法诉讼活动的影响比较大。
  但是法院及时启动了审监程序,未给利益关系人造成实际损害。案发后被告人赵云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而且认罪认罚,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本案中,被告人赵云为实现其债权而实施虚假诉讼,导致人民法院做出错误裁判,妨害了人民法院的正常审判秩序。
  但是被告人赵云的诉讼标的未达到特别巨大的标准,也未使用任何暴力手段迫使魏大友作伪证,造成魏大友轻伤的后果,而且利害关系人有未遭受实际经济损失,属于初犯。因此,被告人赵云不构成“情节严重”的情形。请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完毕。”方轶道。
  ……
上一页

热门书评

返回顶部
分享推广,薪火相传 杏吧VIP,尊荣体验